一、團體標準的由來
團體標準起源于20世紀80年代,以美國、日本、歐盟為代表的信息通信技術聯盟。綜合對團體標準研究,團體標準定義為:為了在一定范圍內獲得最佳秩序,經標準聯盟成員共同協商一致制定,標準團體批準并由國家有關標準化主管部門登記備案,供團體內部成員共同使用和重復使用的一種規范性文件。團體標準已日益獲得國家和各級地方政府的重視,國家把推進團體標準化工作列入全國標準化工作的重點,地方各級技術監督局也將培育企業團體標準作為標準化發展戰略的重要手段。
二、團體標準的作用
團體標準的重要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1)在規范行業競爭方面,以團體標準的形式提高行業準入門檻,能夠優化產業鏈,增強行業競爭力,扶優治劣,引導企業良性發展;
2)在推動國家法則及標準化方面,通過制定團體標準作為法律法規的一項重要補充形式,充分發揮標準的作用。
以上也能體現出團體標準的意義主要也有兩點:
1)優化產業鏈,解決無標生產,避免無序競爭,推動產業集體采用高標準,在引導產業鏈健康發展的同時帶動產業升級轉型;
2)團體標準不僅豐富了標準內涵,對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也做出有力補充。
三、我國團體標準的產生與發展
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的周期短則要2~3年,長則需要經歷更長的時間。若一項新業務新技術要等待相關的國家或行業標準出臺來規范行業發展,那么恐怕沒有等到標準出來,這種新業務已經“改朝換代”了。于是,制定工作機制更加靈活的團體標準就應運而生。2017年11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修訂版《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實施。新版標準化法在原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企業標準體系中增加了團體標準,賦予了團體標準法律地位。國家鼓勵學會、協會、商會、聯合會等社會團體,協調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制定滿足市場和創新需要的團體標準。截至2021年3月17日,已有共計4498家社會團體在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注冊,并在平臺上公布了共計23378項團體標準。
四、做好團體標準的原則
各參與標準制定的成員對于研究成果、產品特性需深入討論,積極征詢各成員、各領域的意見以保證標準的科學性,產品的團體標準需要考慮產品自身標準化的要求,也需要充分兼顧產業鏈上下游生產制造的實際情況。制定團體標準應當遵循開放、公平、透明、協商一致、促進貿易和交流等原則。總結:團體標準因為其來自市場需求,具有天然的市場屬性和自下而上的特性,成為國家標準化改革中尤為突出的一大重點與亮點。如今科技發展日新月異,新模式層出不窮,新事物目不暇接,團體標準的發展也將不斷突破固有模式,最終形成“強制性標準守底線、推薦性標準保基本、行業標準補遺漏、企業標準強質量、團體標準搞創新”的格局。